為促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健康發展,保障工程質量,現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提出以下意見與建議:
一、總體評價
《辦法》的制定對規范工程質量檢測行為、強化質量責任落實具有重要意義,尤其為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質量檢測管理提供了制度框架,方向正確,內容全面。但在工程總承包這一特定組織模式下,部分條款的可操作性和責任界定的清晰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具體意見與建議
- 明確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檢測責任主體
- 意見:《辦法》中關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檢測機構的責任條款,主要基于傳統的施工總承包模式。在工程總承包(EPC)模式下,總承包單位對設計、采購、施工全面負責,質量責任主體相對集中。
- 建議:建議增設專門條款或釋義,明確在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項目中,總承包單位作為工程質量的首要責任方,應全面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工程質量檢測工作,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負總責。建設單位應依據合同對總承包單位組織的檢測活動履行監督責任,而非直接介入具體檢測事務。
- 優化檢測計劃與方案的編制與審核流程
- 意見:工程總承包模式強調設計、采購、施工的一體化協同。質量檢測計劃需更早介入,并與設計意圖、施工工藝深度結合。
- 建議:建議《辦法》中鼓勵或要求工程總承包項目在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階段,由總承包單位牽頭編制覆蓋全過程的《工程質量檢測總體方案》,并報建設單位備案。該方案應作為后續各專項檢測方案編制的總綱,以確保檢測工作的系統性、前瞻性與設計施工的契合度。
- 強化對檢測過程的閉環管理與信息聯動
- 意見:工程總承包項目周期長、接口多,檢測數據與設計變更、施工調整、材料認證等信息的實時聯動至關重要。
- 建議:建議《辦法》明確提出,推動建立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相適應的數字化質量檢測監管平臺或信息共享機制。要求檢測機構及時、準確上傳檢測數據,并與項目的BIM模型、物料管理、進度管理等系統實現必要的數據交互,便于總承包單位進行全過程質量管控和追溯,也便于監管部門實施動態監督。
- 完善針對總承包模式的專項檢測與見證取樣規定
- 意見:總承包單位內部可能包含設計、施工等多個內部團隊或分包單位,材料設備可能由總承包單位集中采購。傳統的“施工單位取樣、監理(或建設)單位見證”模式可能需調整。
- 建議:建議明確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可由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見證取樣工作,并對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負責。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監理單位的見證重點,可更多轉向對總承包單位取樣、送檢程序合規性的監督,以及對關鍵部位、重要材料檢測的現場旁站監督。
- 厘清聯合體承包模式下的檢測責任
- 意見:以聯合體形式承接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內部責任劃分需在《辦法》層面予以指引。
- 建議:建議增加條款,明確以聯合體方式承包的,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檢測管理責任協議,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牽頭方和各方在質量檢測工作中的具體職責、接口與連帶責任。對外由聯合體牽頭方統一協調,對內依據協議劃分責任,避免出現管理真空或責任推諉。
三、
懇請起草部門充分考慮工程總承包模式的特殊性,對《辦法》進行針對性補充與細化,使其不僅能有效規范傳統模式下的檢測活動,更能精準引導和保障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工程質量,為全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管理支撐。